【UN秘書長。國家公僕/人民的外交官】

最近位於紐約的聯合國(以下簡稱UN)總部正沸沸湯湯、馬拉松式地在舉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活動(六月份在倫敦),那就是:遴選下一屆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按本屆秘書長的任期,預計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的候選人不僅需要符合資格,還得向所有會員國和與會的公民組織團體報告自己的政見和展望,為下一任「世界的外交官」競選。

在第一任秘書長(挪威外交官Trygve Lie)選出之前,英國外交官Gladwyn Jebb曾暫時代理過這個工作(至1946年2月2日),不過總而言之,UN自1945年成立以來,連續七十餘載的秘書長都是由安理會「閉門會議」推薦之後,UN大會(以下簡稱大會)選任指定的,其在整個組織裡的定位是「行政首長」(UN憲章第97條)。

除相關施行細則外,事實上大會也曾透過第11(I)號決議文表示,雖然任用規定得依情況彈性解釋或更改,但原則上仍「希望安理會提供人選」,而且實際上大會也從不曾拒絕過任何人選。不過,有個不成文的默契是「不從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出任」,以免破壞權力平衡;另一個傳統是,秘書長大都各洲輪流推選,以實現區域平衡,不過至今東歐區尚未出線過任何人,因此今年多半是該區的候選人。

雖然一直以來都是由男性外交官出任這項職務,許多評論家或學者都認為是「實務上」的性別不平等,卻忽略了上述大會的第11(I)號決議文中本來即包含了性別歧視的用語,包括該職務應屬於「顯赫的男人」(a man of eminence),因此這次有許多女性的候選人,希望能用實踐來打破這項成規,畢竟秘書長和許多國際組織中的行政職務一樣,多半是透過實踐、慣習、默契等方式形成規範,所以並不屬於硬性規定的內容。

冷戰結束之前,UN幾乎停滯不前,非美即俄杯葛的情況下,秘書長們也是力不從心。比如第二任的Dag Hammarskjöld(挪威),任期時相當積極奔走於各個衝突發生地,但最後因飛機失事而殉職了。繼任並試圖調解古巴危機、印巴衝突與剛果內戰的U Thant(緬甸)感觸應該是最深的,其後來轉為推動建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專門機構。

在1980年代,人們對UN也越來越失望,譬如第六屆秘書長Boutros Boutros-Ghali(埃及)就經常卡在「代理戰爭」的問題上(即內戰實為國際角力的產物,比如安哥拉內戰)或延宕處理大屠殺事件(比如盧安達事件)等,最後落得「空洞UN的空洞代理人」的象徵。話雖如此,我們還是來進一步看看UN的秘書長都在幹些什麼吧!

秘書長與世界和平

在UN裡,秘書長其實就是所有機關的中間人,負責執行交辦事項,並且協助內部溝通,包括常常吵吵鬧鬧、意見不合的安理會、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UN憲章第98條),其中秘書長與前兩者的關係最微妙。比如說,秘書長有義務向大會指示任何「正繫屬於安理會」關於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事務,不過前提是要在安理會的同意(consent)下。

當安理會處理完畢時(ceases to deal with),秘書長須向大會(若在會期中)或會員國(若不在會期中)通知結果(UN憲章第12(2)條)。除例行性會議外,有時也會因應緊急事項召開特別會期,程序是由安理會或UN過半數會員國提出相關請求,而秘書長此時就必須負責召開會議(第20條),準備好議程和相關報告。

此外,秘書長「依職權」亦「得」向安理會溫馨小提醒(bring to attention)世界上正在發生的許多大大小小、危及世界和平的事件(UN憲章第99條);同時,秘書長也與國際法院有相當程度的互信、互助關係,在司法功能上,秘書長就搖身一變,成了法院的最高書記官(參見《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UN各級單位越來越常使用調停的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或衝突時,秘書長也越來越有機會扮演斡旋者(good offices)的角色。這都是《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又稱為「1899年海牙第1公約」)中重要的第三方解決爭端的公信機制。

秘書長與人權保障

由於秘書長管理的事務非常複雜且多元,因此秘書處也不斷擴編,其權限和工作項目也不斷增加,相關指引(Guidance Not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也越來越多,包括民主轉型、人道援助、衝突調解、性暴力賠償、災難防治、氣候變遷、全球反恐、反貪腐,甚至維和事務安排等等。

尤其在1993年《維也納宣言暨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通過之後,UN逐漸建立起「以人權為方針」的各種論述和治理方法。其中,秘書長就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經常遊走在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各人權公約委員會與後來成立的(2006年)人權理事會之間,居中協調著工作內容與決議執行事項,好不分身乏術。

因此,秘書長的「中立性」是最重要的條件之一(UN憲章第100(1)條),而各會員國也「有義務」尊重秘書長職責「專屬國際」的性質(exclusively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of the responsibilities),所以不該動搖其中立性與客觀考量所為的決定,因此早年的秘書長經常是比較被動的「純文官」,但也飽受爭議。

有許多公民社會組織和內戰國內的人民都希望秘書長不要「太中立」,因為在很多事件上,其實涉及的不是「國與國之間」的對立關係,而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保持過分的冷靜反而顯得冷漠,對於提升國際人權法的法治機制並沒有太大幫助,因此公民社會常常會希冀秘書長憑自身的人道意志選邊站。

秘書長與公民社會

近幾年來,秘書處和接連幾任秘書長有從早期「國家公僕」變得越來越像「人民公僕」的趨勢,除了瑣碎的調查事項、文件往來和條約存放等工作外,也常接受來自公民社會的召喚與呼籲,主動置喙國家的政策或不符合人權標準、國際法的舉措,其與國際法委員會的關係因此更顯密切(後者經常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的服務)。

與此同時,秘書處也越來越致力於拓展非政府組織的參與空間(儘管權限有限),但諸如跨國企業責任、永續發展、原住民權益等問題上,就經常諮商社運人士、專家們的意見,以製成各級會議的報告。越來越敢大聲,以推動「尚未形成國際共識」的議題,比如性/別平權、障礙者權利、強迫失踪、難民庇護、減少執行死刑等。

最近的例子是2014年現任秘書長Ban Ki-moon(南韓)宣布:將以「雇主」身份,承認UN系統內所有職員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以享有同等異性配偶的福利保障等。該宣告引發了軒然大波,因為其擴大了原本「只尊重」職員國籍國法的規定(只對「同婚有效國」員工有效),延伸至「只要該婚姻是在同婚有效地生效即可」。也就是說,一對俄國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了,就算在俄國境內無效,UN仍然承認在英國發生時的法律效力。

俄國曾於2015年3月時於行政暨預算委員會中提案否認該「行政宣告」,最後80票反對,37票棄權,43票贊成提案(提案「否認效力」,也就是不支持秘書長的決定),所以秘書長的決定最後被認為有效,而UN須為這個新的規定,批准新的福利預算。

秘書長與全球治理

當年,蘇聯解體後,世界逐漸轉變成單極體系,一度UN被認為「即將美國化」,不過第七任的秘書長Kofi Annan很積極避免這個情況發生。從世界衛生組織(WHO)轉任UN的過程中,他顯然是將任期目標放在讓UN積極推動並干涉各國民生問題,包括健康、衛生、性別、糧食、飲用水等,這些努力也使得UN在2001年時再度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當世界又漸往多極發展時,這個過程也讓UN的焦點轉向關注複雜互賴與國際合作等方法,為國際關係中的新自由主義和建構主義提供了許多研究實證。不過若從整個UN系統,包括其專門機構(specialised agencies)和其他有合作關係的國際組織,這個地位從「全球治理」的角度來看真的是德高望重。

此外,秘書長也是「行政首長協調理事會」(UN System Chief Executives Board for Coordination)的主席,以負責提高龐大科層體系效率低落的問題,因為近年來事務繁重,再加上「跨部門管理安排」儼然成為不得不為面對的顯學,UN體內疊床架屋、權限重合的嚴重情況,因此經常被重炮痛批,因此UN「塑身」也將是繼任秘書長的重責大任之一。

總之,這次大會主席Mogens Lykketoft和安理會主席Samantha Power聯名寫了封公開信給各國代表處,希望透過選拔、政見發表的方式來產生下一屆秘書長,就是希望秘書長能從「安理會的外交官」,過渡到「國家的外交官」,最終轉型成「人民的外交官」,讓United ‘Nations’可以名符其實地屬於「各民族的聯合政府」,符合透明性、正當程序等要求,背後則有近年來崛起的新世界主義作為理論基礎,以期不再囿於權力政治、國界區域的限制。

參考資料:
UN官方訊息:Procedure of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the next UN Secretary-General
宿亮,《联合国秘书长求职秘籍》,政見(CNPolitics),2016-04-14
Johnstone, Ian (2003). The Role of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The power of persuasion based on law. Global Governance, (9)4: 441-458.
Mark Leon Goldberg, ‘Who Will Be the Next UN Secretary General?’ UN Dispatch (14/11/2016)
Mwelwa Chambikabalenshi Misambachime (1999). The role of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in conflict resolution in the Gulf.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World Peace, 16(2): 37-67.
Susan Myers, ‘The Next UN Secretary-General: Selecting the World’s Top Diplomat’, United Nations Foundation (08/11/2016)
【本文將登於《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際法中的災難應變與救助】

[補序]弄了好久的專題終於出爐了!

九州熊本大地震、厄瓜多大地震一次次襲擊脆弱的人類社會,雖然在一波波其他新聞中,天災人禍的無常與無情,似乎又在生活平復之後漸漸淡去,雖然「遺忘」有時是一件幸福的事,但總覺得應該寫下些什麼,畢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但也表示自己的家園只能自己扛。法律在這個時候能做的往往沒有其他專業有效且及時,無法預報、防災,也無法撫慰受難者,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讓人們盡可能有「能力」監督、管理治理者(the governing)的共構集團,並在事後獲得該有交代、救濟,而這是這幾篇文章共同想探究挖掘的事。

......

2016年2月6日上午3時57分發生了高雄美濃大地震,這是戰後繼1999年集集大地震以來傷亡最嚴重的地震,並造成了台灣史上因單一建築物倒塌而最多人罹難。災情傳出後,外交部在2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截至該日上午,計有兩個國際組織,分別是歐盟和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UN Offi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及十五個國家皆表示願意向台灣提供救災援助,但我方尚未提出任何相關請求。

因為氣候變遷、地殼變動和許多人為因素,世界各地近幾十來即頻頻傳出天災人禍(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有1986年車諾比核電事件、2003年南歐熱浪大旱、2004年南亞大海嘯、2005年紐奧良卡崔娜颶風、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南太平洋大海嘯、2010年海地大地震、2011年索馬利亞大饑荒、2011年福島核電事故、2013年中國中部大範圍霾害、2015年印尼毒霾散、2015年印度極端熱浪,一直到今年的越南大旱和土地鹽化等),幾乎沒有地方倖免。

越來越失控的地球和人類社會,也反映在越來越密集的「人道危機」(humanitarian crisis)上,而其中國際法「曾」扮演、「能」扮演或「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則是這篇文章想要介紹的。2007年11月,第三十屆的國際紅十字暨紅新月大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全體代表一致通過了一系列的建議事項,以協助各國政府為災難作準備,以加強各地方的應變能力。

《國內接受國際救援與初期復原協助等規則之指導方針》(Guidelines for the domestic facilitation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aster relief and initial recovery assistance,以下簡稱《方針》)已經為許多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透過決議文的方接受並背書,希望能推廣到全世界各級政府,為「災難應變」及「國際援助」的全球治理作準備,以提高效率和減少損害。

這項工作背後主要是由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IFRC)在支持的。IFRC與一般認識的國際紅十字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有些不同,在國際事務上,它主要是負責非武裝衝突時(和平時期)的跨國救援及協調行動。

《方針》主要是針對各種非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災難事件」,人為或自然的、地方或跨國的,因此會牽涉許多原本一般國際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此外也涉及到武裝衝突法(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人權法(human rights law)和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的某些部分。它處理的議題面向也很廣,包括災難應變措施(disaster response missions)的設置、救災物資(relief consignments)與各國海關之間的關係、緊急救災人員(emergency workers)的法律地位,甚至救災資源與政府貪腐(corruption)的問題。

由這點可以知道,其實這都很難是傳統意義上的「國際法」可以處理的,所以其實「國際災難應變及救援法『們』」(International Disaster Response Law“s”)說的是一堆法理、原則、法律、條例、國家的權利義務、個人的權利義務的總合,但「最有效的,往往是最低位階的規定」,因為修改容易、機動性高,所以國際法並沒有要「強制」國家或地方政府「統一」作法,因為各處地理環境、氣候狀況、災難性質、社會脆弱度是不可能一言以蔽之的。

國際法學會(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曾企圖草擬一個統一規範的框架公約,但最後發現太困難了,光是「災難」就很難定義並定性,最大的問題在於:「定了,就『死』了」(條約本身容易僵化,而不適合災難應變的本質),最後只好作罷。因此,國際災難應變及救援法大都提供了高度的地方自治空間,即原則上接受不系統的、臨時性的(ad hoc)作法。

然而,這並不代表國際法就因此沒有相關規定可供參照。比如在車諾比核電事件之後,各國就馬上透過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的場域在1986年通過了兩項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a Nuclear Accident)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分別於1986年10月27日、1987年2月26日生效。

由於九零年代,各國核能發展迅速,因此IAEA又陸續在1994和1997年通過了《核能安全公約》(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1996年10月24日生效)跟《用過核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2001年6月18日生效)。從此確立了在國際核能法中的「通報」、「援助」、「管理」等相關規制,而如果再搭配服用許多區域性公約(大多是關於責任歸屬和賠償問題的),則已是一部相當完整的法律體系。

其實在國聯(League of Nations)時代,就曾經設想過要成立一個國際救援聯盟(International Relief Union),但最後於1982年無疾而終了,爾後聯合國1993成立的災害評估協調系統(Disaster Assessment and Coordination,UNDAC)就不再提議一個「國際組織」了(因為太複雜,且牽涉太多內政事項),而改以「技術小組」的方式處理。

1998年第一屆緊急電信問題政府間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Emergency Telecommunications)中通過的《關於為減災和救災行動提供電信資源的坦佩雷公約》(Tampere Convention on the Provision of Telecommunication Resources for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Relief Operations)其實就是一個嘗試,但直到2005年1月8日才生效。當時是為了確保救災人員自由進出災區的權利,以提供緊急電信設備和服務,因為斷電、斷信經常是救災延宕的重大技術阻礙,但締約國之少(48國)就突顯出這其中涉及的通訊主權問題有多麼敏感。

200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草擬的《民防援助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ivil Defence Assistance),於2001年9月23日生效,則已經是目前「在處理防災和減災,包括降低災害風險等事上,最接近全球治理的國際協定了」(秘書處備忘錄),以因應「自然和人為災害的數量和嚴重性之增加」(公約前言)。這兩個公約分別確立了兩大原則:其一是「各級(包括民防)機關之間的跨國互助合作」,其二是「非國家實體與國際組織的重要性」。

雖然,大部分的學者都會將「國際災難應變及救援法」的法律體系定位在國際人道法的範疇內,並且經常將它想像成「武裝衝突法」中的海牙或日內瓦公約系統,但其實不然。因為它的法源內容不僅包括各項大大小小的規定(如上所述),也必須處理到國際人權公約中的「義務履行減免條款」(derogation clause),比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到的:「如經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國家)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減免履行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

此外,它也經常需要和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即1977年的兩個議定書相互競合並適用,畢竟武裝衝突也是一種災難,所以對於受難者,尤其針對平民百姓的攻擊或危害更是災難應對的必要工作之一,又如果涉及了工廠、醫院、電廠、水庫等大規模破壞,以影響了民生,甚至是公共健康問題,就更是需要緊急措施介入了,所以也有學者會將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納入討論。

因此,如果要觀察「國際災難應變及救援法」的發展軌跡的話,除了各式各樣繁瑣的條約外,軟法(soft law)、區域性組織中的「特殊政治安排」(ad hoc political arrangement)和雙邊互助協定都是必須考慮進去的。至於如果要尋找「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話,就不用麻煩了,因為要針對「相同性質」事件,找出一致且恆常的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與法之確信(opinio iuris)幾乎是不可能的。

最後,其實還是可以整理出一些「國際災難應變及救援法」中法律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包括:主權平等及不干預原則、救助國自主原則(除非有條約義務)、被救助國同意(consent)原則、國際社會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之適用(但以受害國同意為限)、國家責任(state responsibility)之適用,以及人權優先原則(通常這點最有疑義,但政府也不太能表示反對,是個很tricky現象)。

然後再補充一點點(再一段就好),幾乎與環境法(尤其是永續發展原則和對抗氣候變遷機制)同時濫觴的情況下,這兩套新興法律體系(且都在追求一種近似全球治理,但又還交於民的實踐方式)當然不免相互影響得很深(因為締約國或與會政府的官員幾乎是同一批人,互搶飯碗的學者和NGO也是屢見不鮮),因此除了反應(reaction)與應變(response)外,也都越來越提高預防(prevention)和預警(precaution)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 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中華民國政府對各國慰問我震災並願提供協助表示感謝》,2016/02/07,第036號新聞稿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IFRC), Introduction to the Guidelines for the domestic facilitation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aster relief and initial recovery assistance (Geneva: IFRC, 2011)

* Andrea de Guttry, Marco Gestri & Gabriella Venturini (eds.), International Disaster Response Law (The Hague: Springer, 2012)

【本文將登於《法律白話文運動》:「災害防救,刻不容緩」專題中】

【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之WHA模式】

雖然新政府尚未接任,許多外交、國際參與事務可不會因此停滯,而在這個新舊交替之際,近日最引人矚目的應該就是新政府將「如何」代表中華民國「如何」參與「什麼」國際組織。畢竟無論何人執政,「中華民國」這三大痛腳可是一直被任何在野緊咬著。

新政府將於5月20日才上任,但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WHA)將在5月23-28日召開,而台灣身為「受邀」觀察員,談不上是一種「例行性參與」,在WHA(世界衛生組織WHO的主要議事、立法機關)歷史上也算是個特例,因此若想出席,則需要「行前」準備。

遙想當年2008年時,時任衛生署長(尚未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的侯盛茂還在大會門外舉牌抗議,自2009年起「中華台北」終於成為觀察員,除了接連幾年都受到WHO幹事長的邀請外,在去年蔣炳煌終於能以「部長」頭銜參與其中。

       從非例行性「實踐」到例行性「慣例」

依外交部的說法,根據「慣例」(usage):WHO秘書處會先向「會員(國)」發佈開會通知後,再致函邀請「觀察員」出席會議;而邀請函上會印上部長官銜與職稱。所以這裡外交部所指的「慣例」,指的其實是一種程序上的做法。

換言之,欲瞭解WHA的觀察員制度,除了相關法規,更須觀察該組織(WHO)的實踐(practice),因為實踐可能成為不成文的「慣例」,而能突破法規限制。這部分或許一開始是基於兩個國際法主體間互惠、友善,而並非具有拘束力的作法,但經過長時間、有系統地「發生」後,則可能成為國際組織規範的一部分。

所以前陣子外交部會這麼焦慮也不是無法理解,因為自從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推動「活路外交」、「兩岸休兵」策略後,連續七年以「觀察員」的身分、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出席WHA,不僅是我方「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的例證,也是WHO創設「慣例」的作為。

為了因應資本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旅遊國際化等衝擊,全球衛生治理(global health governance)已然成為當今顯學,國際組織的地位和功能也(被期待)與時俱進,越來越多決策是透過國際組織的平台來完成的,因此有論者認為:台灣若是被排除在外,這對台灣公共健康而言,「肯定」會造成影響(不過,這多少也是基於WHO的資訊極其不公開、極其不透明的前提)。

所幸在努力敲磚後,終於在參與國際組織這件事上達成許多突破(跟七零年代「中國代表權」在聯合國系統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然被取代相比的話);當然,中、台、美間的微妙關係扮演著重要角色,比如美國眾議院繼2013年7月通過「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的法案後,於今年3月18日再度通過法案,支持台灣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INTERPOL)。

1984年的時候,中共政府加入INTERPOL時,大會基於一中原則要求台灣當局改以「中國台灣」(Taiwan, China)參加,但我方斷然拒絕了,顯見當時的政府(或許因為反共情緒強烈)並不支持「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的視角。當然也能預見國台辦今日會有針對美國法案一如往常、「複製貼上」的回應,而我外交部也會再現被刁難或很為難的膝反應,但默默地三方也漸漸似乎達成一個默契,那就是:WHA模式。

       世界衛生「組織」和「大會」傻傻分不清楚

在全球反恐、全球防疫等超級政治正確等理由作為正當性基礎下,「有意義參與」(meaningful participation)國際組織成了一件貌似「必須」重要的事,只是「成為WH“A”觀察員」跟「有意義參與WH“O”」之間的正相關似乎被政府、牽涉其中的公民團體、主流媒體、若干學者們,以致於社會大眾視為太理所當然了。
當年行政院衛生署爭取參加WHO的說帖中,就是主打「不參加WHO活動的政府,無以確保國人之衛生安全及健康」這個理由。耐人尋味的是,畢竟「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和參與全球衛生「治理」是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因此這篇文章決定來討論究竟在會議裡「觀察」是如何「有意義」?

早期,我政府曾試圖模仿台灣參與國際漁業組織的模式(捕魚實體),創造出「衛生實體」(health entity)的概念,以爭取WHA觀察員的身分但未果;到了中期,更試過直接以「台灣」的名義,申請成為WHO的「會員」,當然更不可能成功了。就在2009年WHA開議前,時任衛生署長的葉金川收到了來自WHO秘書處的邀請函,因此觀察團就這樣未經任何WHA的程序性辯論,順理成章參加了第一次的大會。

奧義在於為什麼會突然收到「邀請函」,磋商過程似乎(該)是個謎,但迴避程序規定肯定是有意的,這也是一種默契。不過,還是讓我們回到WHO憲章跟關於「觀察員制度」的實踐來探個虛實吧!

       先來談談組織(WHO)與大會(WHA)的差別

想像WHO是一個班級,會員就是類似班上的同學,而每次班會時,班上的人都「有權利」參加(但要不要參加是看同學自己),會議中決定的事項(決議),比如班遊、班費、值日生、幹部等等為了使班級繼續運作的效果及於每個同學(效力),但要不要參加所有活動則還是讓同學「自行決定」(拘束力)。

WHA就像週期性例行班會,最重要的事情都在這個時候討論跟表決…在這個脈絡中,這時候再想像:班會的時候,班上後面坐著一個不是班上的人,說他想看看班會在幹嘛,然後班上的人也願意讓他說說話(如果有多餘時間的話);又或者,偶爾還能聽聽看他參加其他活動經驗。

不過這個人,他來「觀察」最主要的目的,當然不只是看看而已,也不完全是在會議過程中說話(因為也沒什麼意思,就是心得分享),那他真正的目的可能是什麼呢?當然是跟班上的同學打成一片、交朋友嘛!漸漸地,大家也認得他,可能也會跟他打招呼,弄不好久了也沒把他真的當外人了。

依據WHO憲章第3條規定,該組織會員身份之取得,對「所有國家」開放。假如「國」際社會是學校,那也就是說,要成為班上同學的,必須至少要是有註冊學籍(即「國家地位」(statehood))的學生,但不代表是學校學生就得是班上同學,而就算再聰明、再會唸書的小孩,沒註冊也還是不行。

如果是學校的學生,要加入這個班,還是有一些特定程序的。依照班規,主要有三種方式:(一)先加入聯合國,然後再簽署、批准、存放WHO憲章;(二)曾受邀派遣「觀察員」參加1946年在紐約召開的國際衛生會議(International Health Conference)的國家政府,也有資格成為WHO的會員(不過這種加入方式,必須在第一次開班會之前完成)。

最後一種是(三)針對「其他國家」所設:即如果(1)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亦(2)未參加到1946年的國際衛生會議者,或(3)有參加到,但沒在第一屆WHA開會前加入者,則需要透過「申請」加入,這個過程麻煩在於必須在班會上表決同意該申請,始能被允許成為新同學。

以「中華民國(政府)」為例,我們(一)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二)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參與了1946年的會議,並成為最早加入WHO的國家之一,但當中共政府取代中國代表權時,中華民國也無法再以這個方式參加了;就算現在想以「中華民國」政府本身申請也來不及了,人家班會都開六十幾年了;最後(三)…啊!要成案,並表決?算了吧…還是面對現實吧!

這個班很有趣,還有一個「副會員」(Associate Member)制度,也就是給沒有學籍的人參加的:凡是不具備國家屬性的領域政治實體(territorial political entity),或是「不被承認」為國家者(雖然會員無望,但仍有機會成為副會員)。好比說,不自行打理國際關係的屬地(territory)或屬地的集合體(group of territories),可以透過負責處理該屬地國際關係的WHO會員國或「其他當局」代為申請。

也就是說,同學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機會成為班上一份子,而且還不一定要同學自己代為申請,也能讓「其他具備代該領土經營國際關係之能力者」幫他申請,可能是學校自己(聯合國)或跟班上關係很好的別班同學(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外校生(非UN系統的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

任何副會員申請案都必須由班會同意,假如過了(!),則將由來自屬地本地的公衛專家代表與會。可惜這個機制也不適用於「中華民國/台灣」,因為我們根本完全自行打理國際關係,再加上已經用過許多名義參與不同國際組織(比如參加WTO的「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所以實在很難說服班上同學,我們正在被「代管」;再者,我們又能請誰代為申請呢(那個「誰」還要有處理我國外交的權力)?

這個選項,依目前民心、現實、局勢來看,當然中共是沒有資格,但「中華民國」自己呢?若是將「台澎金馬」視為中華民國的屬地、殖民地呢?也有論者認為,「其他具備代該領土經營國際關係之能力者」亦應包括尚未獨立建國,但已產生有國際法下行為能力(如締約)、責任能力(如賠償)的「本土政權」,好比巴勒斯坦。

說到這裡,是不是覺得島上吵吵鬧鬧、爭論不休的「中華民國(政府)」與「台澎金馬(領土)」之間的關係,其實是蠻重要的,就算不為意識型態,純粹為「活路外交」策略考量,也是很值得好好思考或「研擬」的。

回到我們目前只能參加的班會。依WHA議事規則第3-1條規定,WHO的會員、副會員、執委會(Executive Board)代表,以及獲得允許與WHO建立合作關係的國際組織,都「有權」參加大會;不過,在表決時,只有會員國才有投票權(其他人,包括副會員在內,都只能純參加,也就是能參與討論、給意見,雖然不能表決)。

至於,誰能「受邀」去看戲呢?依議事規則第3-2項規定,WHO幹事長有裁量權(而非義務)邀請三種「觀察」員:(一)已經申請成為會員,但尚未獲得會員身份的「國家」;(二)已經有人代為申請成為副會員,但尚未獲得副會員身份的「屬地或其集合體」;以及(三)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WHO憲章的國家。

兩位WHO前法律顧問Claude-Henri Vignes及Gian Luca Burci合著的書裡其實有提到:WHA觀察員制度,其實是基於組織實踐(practice)演進而來的,才一樣樣增加到議事規則中。他們將參加WHA的觀察員分成兩類:
1.「暫時性」觀察員,即上述3-2項規定那些情況(台灣肯定不屬於此類)。
2.「類常設性」觀察員(quasi-permanent observers),是指獲邀參加WHA的「政治實體」。這個制度尚無明文規定,完全是透過實踐創造的,而這類型的觀察員實踐還能再細分為三種情況:
•  第一種是「非WHO會員國的觀察員」(Observer for a non-Member State),此類觀察員其實具備國家屬性(Statehood),但未加入WHO,比如教廷。
•  第二種是「依WHA第27.37號決議邀請之觀察員」,即巴勒斯坦。
•  第三種是不附條件純邀請來的「觀察員」(Observer),包括馬爾他騎士團(Order of Malta)、國際紅十字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國際紅十字及新月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IFRC)。
這三種情況中,台灣(或中華民國)在高度政治敏感的UN系統裡,肯定無法比照教廷辦理,而WHA決議也是一種個案處理,所以也無法適用巴勒斯坦的情況,因此台灣最有可能在這些「實踐」中歸類為第三種。

依據Claude-Henri Vignes和Gian Luca Burci的紀錄,馬爾他騎士團成為觀察員始自1962年12月19日致WHO幹事長的信中要求參加WHO相關會議,但這個請求引發了複雜的問題:到底該把它列在什麼類別下呢?因此,WHO秘書處只好當成「個案」處理了,創造出一個新類別,而自1963年開始,騎士團每年均獲邀請參加大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至於ICRC和IFRC呢?這兩個組織早期其實是被歸類成「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GO),後來因為ICRC在1990年獲得聯合國大會觀察員身份後,即也向其他UN系統的組織提出類似要求,而這項要求在1995年終獲WHO同意,而IFRC是遲至1998年才也獲邀成為與馬爾他騎士團並列的第二類觀察員(因此,也再也不是純諮詢NGO的地位)。

       觀察員地位與所謂「有意義參與」

事實上,台灣(中華台北)在受邀參加WHA時,在官方會議記錄上是放在第三種觀察員列表中,似乎也不無道理,因為就馬爾他騎士團、ICRC和IFRC成為WHA觀察員的發展歷程來看,WHO幹事長其實並未徵詢大會的意見,完全是依職權「裁量」決定的。

由上述可知,在法律上WHO並不存在所謂「類常設性觀察員」((quasi-)permanent observers)的制度,但透過慣例的累積卻已發展出這等途徑,而依其他受邀政治實體成為大會觀察員的發展軌跡來看,WHO幹事長應該是會「繼續」邀請我方參加WHA會議,儘管這還只能算是事實關係,而非法律關係。

巴勒斯坦的個案值得再提一下。當時WHA是在1974年時依聯合國大會的3118號決議,通過一個類似決議,要求幹事長「採取必要措施,邀請非洲聯盟或阿拉伯國家聯盟所承認的『民族解放組織』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WHA會議。」於是幹事長邀請了好幾個解放組織的代表來大會,最後只有五個實際參加。後來隨著解放組織數目減少,自1994年以降,只剩下1989年改名後的巴勒斯坦繼續參加大會。

為什麼特別談這個案例,因為在「類常設性觀察員」中,只有巴勒斯坦是唯一受到WHA「決議」干預促成的觀察員;換言之,它的觀察員地位是由班會本身創造出來的,而非透過班長依職權創設的。這個實踐所指涉的意義在於:若涉及「民族自決」等政治敏感的實體,幹事長可能無權自行裁量,而須由WHA與會國共同決定。

事實上,若從WHA的歷年與會紀錄來看,在類常設性的觀察員名單中,除上述馬爾他騎士團、ICRC、IFRC外,自2009年起,國際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和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也開始名列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與會的還包括另外四種類別:(一)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代表;(二)專門機構(Specialized Agencies);(三)其他政府間組織的代表;(四)與WHO建立正式關係的非政府間組織的代表(Representatives of NGOs in Official Relations with WHO)。

由此可知,「觀察員」與NGO或其他國際組織在WHA裡的地位是不能相提並論的,也能瞭解「參與會議」與「參加組織」並不能混為一談,畢竟觀察員在會議中大都只是「觀摩」居多。因此,外交部所說的「有意義參與」應該不是指「待在議場裡」,而是「進到會場裡」,因為難是難在取得門票,而不是聽大家辯論。

最後一個好像很少被提出的問題是:雖然之前台灣就以衛生署(沒有行政院),而在改組後也首次以「衛生福利部」部長(還是沒有行政院)受到邀請,只是是「誰」的署長、部長呢?這部分涉及的就應該只是政治問題了,因此不詳加贅述,只是因為我們自己把署「升格」為部,竟也能拿來發稿慶祝,倒也小題大作地太歡快了吧!

不過從今年政府交接時,新舊政府的對話中可以發現,我方每年仍須等待幹事長邀請函才能確認與會,而2005年中國與WHO秘密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中提到的「(關於台灣的資訊)在WHO內部文件中都視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其實也早已不是秘密,比如2010年的「《國際衛生條例》對中國台灣省執行作業準則」。

事實上,我們在WHO的場域中,只有在WHA會議那五天中,才會被以Chinese Taipei稱呼。當然,很多人都會因此忿忿不平,深感國際地位被打壓,不過一開始也就說了,「參加」會議、「參與」組織,和「貢獻或受惠」於全球衛生是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互惠」是建立在共同的事實基礎上,所以預先設想的「其他」交換條件本來就只能是期待利益。好比說,有個外校人士,說他願意幫班上打掃(但心裡是想加入的),所以我們就讓他來幫我們打掃,也讓他參加班會,但不代表他就不會被大家繼續視為外校生(從屬他人的他者),或因此讓他加入我們班。

我們或許能以「貢獻」(類似一種單方行為)或「受惠」(作為一種期待利益)作為說帖,而國際社會也接受了,因此讓你與會、發聲、交朋友,但給你一個你不喜歡的名稱,或堅持不讓你加入組織,這與你「是否能有貢獻或能受惠」本來就是兩回事,外交策略本來就是雙面刃,總在吃虧跟佔便宜之間周旋、拿捏。

自此,政府說詞中的「有意義參與」重點在「有意義」還是「參與」,也就不證自明了。當然,「參與」本身即有其特殊意義(外交上),這點沒必要全盤否認,但WHA模式極有可能繼續複製,成為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事務的「慣例」,因此釋明本身也有其意義(內政上)。

參考資料
• Claude-Henri Vignes & Gian Luca Burci,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 台灣世界衛生組織研究中心,http://www.twwho.org/home
• 林世嘉,《WHA模式出賣了台灣利益》,2015年05月21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21/613889/
• 高聖惕,《台灣與世界衛生組織:我國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幾個重要會議與機制的法律可行性評估》,政大法學評論,2013年,第133期,頁133-224。
• 高聖惕,《以世界衛生組織之法規論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之模式與意涵》,載於包宗和(主編),【衛生安全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遠景基金會出版,2009年),頁189-228。
• 邱亞文、李明亮,我國參與全球衛生體系策略之探討:以世界衛生組織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為例,台灣衛誌,2006年,第25(6)期,頁405-418。
• 姜皇池,《從國際法檢視中國對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可能態度與策略》,2008年5月30日,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04116205885.pdf

【法律X白話文X運動】

最近看到學弟寫的一篇《他山之石》,比較了【法律白話文運動】(我也有參與其中)與其他社普網站之間的差異。雖然學弟只是拋磚引玉,但我卻從中思考了很多自己在這個計畫裡的定位。

我現在才認真看到這篇整理,覺得本文真的非常用心。我也因此在想「法律白話文」,是用白話文討論法律,還是讓法律變成白話文,又或者兩者兼具?

文中提到的「法律人怎麼思考問題」很符合前者目標,因為是從法律人出發,用大眾能明白的方式瞭解法律如何產出與操作。

只是,相較於前者類似「科普」的作法,我又在想,會不會後者才更像是一種「社會運動」?如果我們的目標隱含著一種movement,我們究竟在推動什麼呢?

讓大眾讀懂法律和法學素養,似乎原本就應該是法律人的職志(雖然當今這個職志似乎被大部分法律人給忘了),我自己覺得這不算是一種movement,而只是深刻履行擁有法律人這個identity的社會責任。

這是我看菜市場、巷仔口、柑仔店等網站的感覺,它們更像是一種「意識型態」的推廣,主基調是在攏眾,聚集「有相同或類似理念的人」,因此根本沒有很管平民百性,這樣也不好,仍有偏廢。

這次大家辛苦舉辦座談會,我就覺得開始有「運動」的感覺了,看到腳本跟與談人就感到「我們不是在定義『誰是鄉民』或『誰已覺醒』」,而是我們(不論是否為法律人)都是鄉民,也都正在或渴望覺醒。

所以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法律」「白話文」「運動」這三個詞合在一起,我們這群人心中共同的願景是什麼?我無法預測其他夥伴,但我自己的寫作總有很明確的立場,那可能是因為我著重在「運動」了。

這點我也還在思考跟調整,因為也不想和大家定調不一致,不過我常常覺得「需要把法律說成白話文」的使命,是出於「法律界拒絕白話」的根本問題,這個領域自始就試圖創階級及與平民間的權力關係。

本文提到路線問題,提到當時目的在於「提供反速食和去立場的法學知識」,我相信這裡的「反速食」是有感於法律本身的複雜性以及與社會高度連結的事實,因為不能去脈絡地妄下評斷。

我也相信這裡的「去立場」所謂中立,不是要任何人都沒有意識型態,就連法律在制訂和執行時都隱涵各種「來自民間或政治場域」的價值觀了,怎麼可能「沒有意識型態」?

所以我認為這裡的中立是指「政治中立」,以及法律專業/平民知識、統治者/被統治者等二元對立之間的中立。這樣是沒有立場嗎?我覺得正好突顯出這場「運動」該有的態度-不卑不亢。

對我來說,這本身已經超越「白話文法律」框限了;平心而論,我也很努力在練習怎麼把「法律」說得生活,但潛意識裡更在意的是,我能不能讀者感受到「靠!法律根本在玩我」的態度。

不是說法律不好,法律一定是統治者的工具或有權者的玩具,只是如果想讓一般大眾「大多數人」更有參與感,或隨時保持「批判」的視角,我覺得那才是一場屬於「覺醒」的社會運動。

這也是我看待「法律白話文運動」與其他「關心自身權益」的網站之間的差異,因為它們是從law in books裡看權利/義務關係,但我讀過那麼多篇我們站上的文章,可以感受到大夥兒都在默默推動一種law in action。

一方面出於法律人identity,抱持著「讓我們用白話文告訴大家法律與生活之間的關係」的態度;另一方面也試圖闡明「有時盡信法,不如無法」的反思,這更是來自公民一份子的identity,也期許「法律界」覺醒。

啦哩啦囃說了一堆,其實某程度上也是出於自己現在越來越能接受「相對主義」的邏輯,一方面否定了「必然的理性與正義」,二方面卻更擁抱了「多元的人文與存在」。

就像近日又在台灣發生的隨機殺人事件,當然也再度引發「死刑存廢」的問題,但顯然公眾目光只陷入了「如何懲罰殺人犯」這件事上是有些可惜的。

畢竟揮舞著普世人權的「文明」大旗來區別瘋狂與理性似乎已經證明無效,就如同「不文明」的死刑無法解決邪惡與正義並非二元對立的命題一樣。

就像《殺人狂與義憤大眾》(王顥中,2016/03/29,【苦勞網】)中寫到的:「狂人之不可理解,以及義憤大眾之不可理解,或許從來都是因為我們自身缺乏理解動機,而非對象不具有可理解性。」

死刑與廢死都需要替代方案,從一個個駭人聽聞的事件中,社會得到激辯的機會,只希望能早日達成「不再賤斥任何生命」的共識。

因此,當我讀到這篇整理,還有許多自問自答,那些關於定位、路線、立場的問題,也讓我重新思考當初想參加這個計畫的初衷是什麼?我當時又是想從中學習和獲得什麼反饋呢?

***

PS. 最近有人問起,台灣若非締約國,又為何需要遵守ICCPR(或ICESCR)的規定?

雖然根據ICCPR第48條之規定,只有「聯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之任何其他國家」始得加入這個國際公約,也因此有論者認為基於「條約僅拘束締約國之原則」,台灣(或中華民國)毋須遵守公約裡的相關規定,這個見解當然是對的,再加上「廢除死刑」依上述推論,儘管可能是個國際趨勢,但絕對仍稱不上有拘束力的「習慣國際法」。

然而,我國已在2009年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在該法總說明中,立法院明示ICCPR(及ICESCR)「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意旨,「依憲法第63條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從這段話來看,可見立法院在通過此法時,主觀上是將其視為「單方接受」條約之國內批准及履行,縱然無法進行國際存放。

此外,總說明中更提及了「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自應『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徹底實踐此兩公約」。所以若我們分別從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角度來看,前者屬於「具有自我約束性質的單方(法律)行為」(unilateral acts of a self-binding nature),而後者更無庸置疑的是將「國際規範國內法化」,也就是將國際法秩序自我內化(self-internalizing)於國內法律系統之中。

【眾生相。鏡像中的己身與他者】

鏡像神經元(mirror neuron)是指動物在執行某個行為及觀察其他個體執行同一行為時所反應衝動的神經元,因此這個神經元「鏡像」(mirroring)了其他個體的行為,就如同自己在進行這個行為一樣。

科學家認為「鏡像神經元」在模仿、語言和感知有重要作用,也可能與理解他人(共情、共感)有關,不過目前學界還是因為證據太少而爭論不休,無法系統性歸納其作用。儘管生物學無法提供答案,人類並沒有因此停止揣摩(測)、感同身受等自以為是的行動。

彷彿萬物間終有規律,而任何個體之存有(dasein)皆無法自「眾人」(they)、公共(public)中脫逃,自我(self)在面臨死亡之前,必然存活在「不真誠的狀態」(inauthenticity)中沉沒(默)並且承擔著。

好比Vincent這兩天發飆了,在【酷新聞】上怒寫了一篇《你我的樣框X乙武洋匡》,痛批朱學恒的臉書上的發言:「沒有腿也能劈腿,沒有手也能把妹,讓人重新思考男人到底需要什麼才能讓女人愛上,這我真的不懂。」

除了針對障礙者的反諷,也時常聽見類似的方式捉弄胖子,這些ablists跟sizists卻從不深刻反省自己這些話的意識,只會責怪別人過太爽—你守貞、我不倫,天下太平。因此,「感謝乙武洋匡的捨身,映照出了社會的假面!這不勵志,那還有什麼更勵志的?」

此外,乙武的妻子仁美也表示會繼續維繫「夫婦之道」,表現出必須「深刻反省」的態度。或許很多人會從「夫妻」,甚至「女性地位」的角度來看這件事,而倒足了胃口,但我卻臆測這會不會其實是出於一種「開放式關係」的默契。

只是,兩人都被框在社會對「婚姻」的期待和規範,以至於都得出面道歉。假如乙武不謝罪,仁美也只如喪考妣,又或者兩人表現出一副沒要沒緊的模樣,他們仍會「照慣例」被痛批,因為人人心中總「只有」自己的那把尺,誰在乎他們真正的想法和應對呢?

當爆料成為事實,「道歉」就是義務。至於究竟為何要道歉?向誰道歉?似乎也沒人真的在乎,反正每個知道並「有意探求」(will to)這件事的人大都只是出於「對障礙者和與其交媾者的好奇心」(knowledge)和「自己也說不上來但沒來由的正義感」(power)。

要嘛是出於戀愛過或曾被劈腿的經驗,而有自以為是的「感同身受」,又或者是「身為妻子或老公」的想像,說到底還是因為婚姻理應是墳墓,誰走進去都該成為活死人,沒跟大家一樣成為喪屍的、單偶的、守貞的都值得被讉責。

好奇心和佔有慾到底是不是習得而來的呢?除了存有中的sadism/masochism關係外,Martti Koskennieki《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2011)中一段話,讓人感到「我心之友」似乎也是一種映照:像是深沉的慾望被發現,也反思可能是思想內建得逞。

“Human rights are like love, both necessary and impossible. We cannot live without them, but we cannot have them, either…We need new rights, our new interpretations of old rights. Routine kills love, as it does to rights-regimes.”

這種感覺真的很微妙,奇怪之中又忍不住揚起一抹詭異的微笑,這就是我今天讀到【Human Rights, Politics and Love】這章的心情。一個人在咖啡廳裡一下子愁容滿面,一下子會心一笑,想像明明「已死」的作者對我說:I got you; I got you; I got you!

讀到某一章裡的結論,他說到,「有的國際法學者有一種企圖,…利用…的論述…推廣一種…的理想,批評人權,但也用人權對付主權和一切不喜歡的政治制度,因為他們洞察了『權利的權力』(power of rights),也不信任天真(innocent)的政治。」

然後有一種「這樣也被你發現了。」一來,從這裡找到了此種策略的弱點,而得以預先修補;二來,又覺得自己在這個段落裡被「主體化」(subjectified)了,因為被指認出成「某一類(特別開放且彈性)的無政府世界主義論者」(根本自己心裡有鬼)。

因為坦然面對政治,「不持任何特定信仰」成了最強而有力的信仰(說穿了就是滑溜),因為旨不在追求人權一定要「超越」其他事實或與其他規範「調和」,而只是想最終radicalize以國家為中心的社會系統,因此也易於適應任何時下最受歡迎的見解。

回到最一開始的quote,他最後又下了這個結語:“…Which is why rights are like love. They do not bring harmony or control – but it is for that very reason that even within a community, they may bring freedom.”

讓我不禁開始思考,究竟是我對「自由」的意識形態導致我自發性地追求「開放式關係」,還是我對「愛情」的理解進而影響了我對「人權理論」的想像。這刻起,Martti Koskennieki讓我體會到「主觀的self/客觀的knowledge」二分界限被打破,無論以何之名。

但我思,我就在嗎?這兩天身邊的好友們都在經歷一場「內心的征戰」,以理性之名、以學術之思,反身反省自身的處境與位置,遍體檢視了一次自己的生活、思想和資本(capital),在覆誦與糾結之中「體會」理想與現實、理論與實踐的落差。

這讓我想到前幾天的布魯塞爾恐怖攻擊、月初發生在學校(Sussex University)的搶救奈及利亞籍學生Luqman Onikosi佔領食堂(Bramber House)的事件(最後法院下達禁制令,抗議學生被趨離)。

我(們)如何實踐Judith Butler想表達的《Precarious Life: The Powers of Mourning and Violence》(2004),當主張|權利|抵抗的鏡像是:權力|義務|課責。透過哀悼和震驚?透過恐懼和暴力?惴惴不安的人心是源於肉身或心靈,兩者可分或無法抽離?

再談那本Ilan Meyer和Mary Northridge合編的《The Health of Sexual Minorities》(2007),乍看之下充滿各種訊息,尤其是那號稱的「公衛視角」(public health perspectives),但結果就是我們無法停止追問關於性【心+生】的心理/生理等問題。

這些單一事件有什麼關係?研究者與被凝視者的「相互鏡像」、聲援者與被遣返者的「相互鏡像」、哀悼者與被消失者的「相互鏡像」,誰在凝望著誰?誰是反身,誰又成為主動?誰的主體被代言,而誰又從中被遺忘?誰罹難,誰受苦,什麼苦,為何苦?

我們就是無法停止問問題,在安全的範圍之內問著,其實在追求回應,來自他者或眾人的回應,以顯得自己也有能力「感同身受」。比如俄國月中決定從敘利亞局部撤軍,希望促進日內瓦「和平」會談,吵吵鬧鬧、打打殺殺那麼久,政治算盤也昭然若揭了。

當時我的慷慨激昂使我大放厥詞:最慘的是在這場「代理戰」(proxy war)中幾乎犧牲所有,甚至自己生命的敘利亞平民們;分明是西班牙內戰翻版,參與方各懷鬼胎。但當我說出這些話時,我當下的情緒又是來自何種揣摩,人性、道德、美善?

不只是歐美國家,大部分的「現下」都是全球共業,沒有任何一場衝突是像主流媒體描述的「內戰」或革命那麼簡單。從緬甸總統大選到印尼升溫的恐同政策,從土耳其屢屢發生的市區爆炸案到蒲隆地動盪不安的局勢。

總統Vladimir Putin受訪時冷靜地表示:「真正的議題,一切議題之母,是什麼呢?政治過渡。」就像在整個難民危機之中,馬其頓總統Gjorge Ivanov對媒體說:「歐盟根本不重視我們,但馬其頓正在為歐盟的錯誤付出代價。」

這等外交辭令對照Jean-Paul Sartre的「存在先於本質」:透過虛無(nothingness)與他者對象化(objectifying)創造自己。然而,這樣也陷入了「知」而後「理」的矛盾,反倒證成Immanuel Kant的「自在之物」或Ludwig Wittgenstein的「不可言說」。

歐洲中心主義版本的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誰能是上帝的選民,靠得不是團結(solidarity,參照即將公投脫歐的大不列顛)或認同(identity,參照渴望脫亞入歐的土耳其),而是趨近性(affinity,這裡說的是經濟、文化、社會的條件和處境)。

所以我(們)會問:是否真有奔向「愛」以對抗罪惡那般信仰之跳躍(leap of faith),或被我們稱之為「正義」的判斷呢?朋友認為,那是一種去除唯名論(nominalism),又能突破殊相(particular)|共相(universal)二元對立的「無名」之「道」。

莊子的「齊物」和「逍遙」哲學讓我聯想到了Friedrich Nietzsche的「超人」(Übermensch),貌似有悖於Søren Kierkegaard的「主觀即真理」(subjectivity as truth),但兩者甚或毋須調和,即是《圓覺經》中所謂之「眾生相」,身處在「不解脫」之中。

從「化外之地」巴爾幹的討拍外交,到這兩天前南斯拉夫塞爾維亞領袖Radovan Karadzic因戰爭罪被宣判入刑四十年,轉型「正義」扮演了什麼普世的、規範的、超驗的想像(甚至論述功能)?另一種人類的「鏡像」出現在這個脈絡裡,又如何被粉飾了?

政治從來都不只是當地的(local)、文化的,也沒有是非善惡的絕對區分,但還是很多人奉「若內戰,則人道干預」為圭臬(則「若非人道干預,則非內戰」的邏輯)。乍看之下似乎沒錯,但卻預設了「人道干預」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如何感同身受、「忿忿不平」呢?出於一種(Edmund Husserl式)現象學的詮釋(hermeneutic phenomenology),還是一種(Martin Heidegger式)存在主義中的平均狀態(averageness)?思而未在,或在而未思?或甚至不可言說呢?

【虛晃一招的Anti-Globalism】

看到Randall Williams的《靈巧力、人權與國際法:後布希年代美帝國主義的新包裝》被刊出(節譯自The Divided World: Human Rights and Its Violence,頁106-115,【苦勞網】,何春蕤譯,2016/03/22),以為「幫資本主義維穩:性權、保安國家與新封閉」的講座暖身,覺得很興奮,因為畢竟在台灣做queer(ing) international law/relations的人還很少。

不過讀完之後,覺得有些可惜。因為還沒有機會看過整本書,不過假如節譯的這部分已經是精華,那作者的論證和「說法」還真是老生常談。在國際法、國際關係的領域中,對於「現代」國際法(甚至所謂全球治理)中的「合法主義」如何滋養新帝國主義和導致人權軟肋化的現象,幾乎是prima facie的觀察,都要變成髒話了。

於是我想起前一晚讀到的,甯應斌老師於《粉飾與同志國族主義之後》(爾後刊出於【苦勞網】,2016/03/24)中的反饋,提出了知識論上另一「具有前瞻性」的宏大敘事:當全球霸權演變為文明現代國家應該包容吸納「性」(同性戀等)的時刻,第三世界酷兒性運反而要超越「性」而聚焦於全球霸權及其知識生產。

雖然有助於辨認粉飾(pinkwashing)、粉視(pinkwatching)與Jasbir Puar的同志國族主義(homonationalism)之間的差異與「組裝」(assemblage)關係,但最後還是以「中國作為理論」的動機作為收尾了。這不仍是落入Edward Said的邏輯嗎,只是是「性/別」的酷兒的版本罷了。

尤有甚者,我們學校教授Cynthia Weber新書Que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16)裡propose的理論框架和視角再具批判性,也似乎無法給予beyond inter-‘nation’-al的其他可能性,彷彿「國家」己是必然的前提,再「酷」也酷不掉它。

就像甯老師文章裡提到的「西方的左派或激進酷兒並不因為反主流化同運(自由派同運),便能夠自外於同志國族主義這樣的現代性新形構」,而事實上,其實就是無法自外於「國族主義」的限制,遑論再平凡不過的生命體了:LGBTIQQABCDE…NB;Ta(我好時尚,馬上用上性/別縮寫的新包裝)。

說到底,同志、酷兒也怕「無國籍」啊!不然近幾年哪來那麼多queer refugee/ asylum/ displacement/ migration/ diaspora的討論,不就出於對居無定所、老無所終的恐懼,和(任一)國家的崇拜嗎?所以smart power再靈巧,也沒有「國家意識」來得輕巧,這才是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會積弱不振的主因,「全球治理」根本尚未實現啊!

當「改革」成為幫兇,在實踐上的解決之道似乎只剩下徹頭徹尾的「革命」?但革命主體、手段、目的為何呢?甚至要「革什麼、革誰」都沒有一個完整的proposal,那跟所有後殖民、南方知識論學者不都是一樣?儘管「無法被整編到中心」的知識生產脫勾(delink)策略可能已然發酵。

更何況Randal Williams(還有他heavily relying on的Danilo Zolo),又或者Cynthia Weber,都是個道地的「北方人」。真正該革掉的,依作者的邏輯,彷彿是「國際法」或自由國際主義,但這不還是打稻草人嗎?因為「法]也不是一方能立的,更是多方默許、交換條件的共業,而因此忽略「邊陲集團」本身的能動性和「靈巧力」,簡直更天真。

為什麼?因為促成法律創造、實踐、履行、制裁的並不是法律,或所謂規範、秩序本身(尤其在當代幾乎「自然法已死」的處境裡),而是「行為者」,行為者即立法者的「民族自決主義」,以各國「應」平等、獨立的前提建立的世界主義當然會導致這個結果。

當今「資本主義」只能算是第二波全球化(畢竟還是靠技術進步才能完全實現的),第一波是更早的「民族主義」,人民當家的民主主權主義吧(這個靠宰制、殖民、洗腦就能做到了,甚至能訴諸最原始的「人性」:解放/去殖/自決)!於是形成魚幫水、水幫魚且永續並存的權力-抵抗關係(power|resistance)。

「虛偽獨立主權」命題所遺留下創造霸權的空間不會輸給「虛偽自由市場」的想像。左支右絀的兩個脈絡-追求「公平的存在」與「和平的成長」,正是支持著「發展主義」(developmentalism)的主觀與客觀要件,因此要改變現狀,怎可能光靠打擊新自由主義。

Randal Williams(或其他所有世界主義批判者)若是想在「國家」的前提下討論全球化或帝國、或霸權(any term or metamorphosis alike),那要嘛是沒看見其他問題,或者是「不敢」提其他問題。倒也可以理解,因為批評新自由主義或生命政治(biopolitics)儼然顯學,不找機會罵一罵好像顯得自己很落伍(連我自己都必須在論文裡補刀了)。

只是,普世主義除了「世界政府」外,也有「反政府」的另一支發展;不知道這些作者們敢不敢提美國(或中國)解體呢?又或者台灣不獨立、巴勒斯坦不獨立呢?假如「法治主義」是幻象,那憲政本身是否與資本一樣暴力呢?前者的「皮下注射效果」(hypodermic effect)可是一點也不亞於後者啊!

我更好奇的是,不論去帝國、毀天朝、解殖相關論者口中的革命,是否包括「去any國中心論」所建立起的絕對相對主義(absolute relativism)呢?或只是想藉由舊批判引導問題化(problematisation)的新風向呢(這回輪到新寵兒「國際」關係了)? I seriously doubt it.

【凝視深淵的怪物】

最近有三篇文章(彷彿)圍繞在哈佛、牛津校園內的「打倒羅亞爾」(Royall Must Fall)行動,類似去年南非開普敦大學撤除英裔南非礦業大亨Cecil Rhodes雕像的抗議,相參照的其實是國內政大的蔣介石銅像事件,與前陣子主任教官撕毀學生社團張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資料的新聞。這三篇文章分別是:

.葉浩,《凝視歷史的深淵─哈佛法學院院徽事件的轉型正義啟示 》,【報導者】,2016/03/09
.洪淳琦,《未見歷史深淵時》,【倫敦講臺】,2016/03/14
.康庭瑜,《校園的銅像政治:牛津大學的轉型正義爭論》,【轉角國際】, 2016/03/15

這其中一個很有趣的勾串,並引發我的興致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葉文中引用的尼采這段話:「與怪物戰鬥的人應當小心自己不要成為怪物。當你凝視深淵,深淵也凝視著你。」(He who fights with monsters should look to it that he himself does not become a monster. And if you gaze long into an abyss, the abyss also gazes into you.)(Beyond Good and Evil, 1886)在我讀來,這句話其實是兩段相互關聯的警語(話說,尼采非常愛警世)。

我理解的「怪物」指的是內心的恐懼,而「深淵」指的是一種飄渺、虛無。當我們與恐懼對抗時,是因為我們心中有恐懼,因此在我們眼裡有怪物,才有應該與之戰鬥的必要;也就是說,面對內心深處恐懼的對象,其實源自於自己不受控制的心靈狀態。

至於後段,則可能需要回溯到尼采認為「人」的存在是一個過程(becoming),而不僅僅是存在(being),是為從野蠻人向追求「超人」(Übermensch)境界而努力著,反過來說,現代語境中的人在他眼裡是一種「末人」(letzte Mensch,生活於安逸與自滿中,無法從痛苦和孤獨中解脫者)。後者,是一種虛無、混沌、消極的生活方式,經常「回首深淵」,忽略頭上的井口。雖然前者,也是一種虛妄,畢竟是理想型,但至少是積極的、解放的。

需要再多說明的是,「回首」不是指「看向過去、歷史」,而是凝視「現狀」(一種類似呆滯、無神、順從的狀態),甚至迷惘,擁抱沉淪;反之,尼采是鼓勵眾人勇於與現實「對峙」,縱然己身無法成為超人,也能成就未來的超人之現身,這個想法為所謂「後」現代主義立下了許多想像空間。

假如我們無法超越「天命」,即其「本質就是占有,傷害,壓倒陌生人和弱者,壓迫,嚴懲,強迫他人接受己見,兼併,以及最溫和的、至少也要攫取」(life itself is essentially appropriation, injury, conquest of the strange and weak, suppression, severity, obtrusion of peculiar forms, incorporation, and at the least, putting it mildest, exploitation)(Beyond Good and Evil, 1886)那麼我們終將不斷征戰、對抗,為了求生。

如果放在「轉型正義」的脈絡來看,既然談到「與怪物戰鬥」,那要先指認「怪物為何?」奴役還是反奴役的批判?殖民還是去殖民的想望?歧視還是反歧視的行動?有論者認為,當然都可能是,因為反奴役、去殖民、反歧視也都來自於所謂的恐懼之內化(internalisation)並鏡射(mirroring)。

不過,批判者、想望者、行動者,面對的是連保守主義者都無法否認的歷史,又怎麼可能是出於「純粹的恐懼」;相反地,更突顯了對「現狀尚未實現正義」的憂慮、困頓(當然,也能全然放下、循入空門,那又另當別論了)。說穿了,沒有人是超人,也沒有人能跳脫出追求原力的渴望。

反觀反反奴役、去去殖民、反反歧視者的怪物又是什麼?他們的恐懼是什麼?無法談論歷史?無法保留「證據」?言論自由箝制?這點絕對也不只是出於善意的勸說-對過去放下、「諒解」。因為若真的放下了,怪物也不在了,針對任何批判、想望、行動應該也都無感了才對,又怎麼會譐譐教誨、孜孜不倦呢?

延續這個討論,「怪物」是個人的,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命題和關卡,但「深淵」是時代的、脈絡的,所有身處於同一語境中的所有人得共同面對的,我們能任自己與他人安於現狀,受既定(given)道德、規範宰制,也能嘗試顛覆、突破。

最後,我覺得也能夠放在同一個脈絡來反思的是:未曾遭受壓迫之人,無法體會自由之境,畢竟「只有經歷過地獄磨難的人,才有建造天堂的力量。」(Whoever, at any time, has undertaken to build a new heaven has found the strength for it in his own hell.)(The Genealogy of Morals, 1887)這裡並非指親身經歷,當然也包括聽聞與感受。

不過,我自己總是惟恐觸及轉型正義的論爭,因為「正義」總是多樣而複雜的(multiplicity of justice),受難方的「代言者」必然需要更忠實且謹慎,尤其避免當我們依循追求原力的意志(will to power)時,造成對「任一他者」另一層次的暴力。至於壓迫方的代言者(或持「反受難代言」立場的人),我就不多加置喙了(別去打擾他的心?!),因為他正在以「凝視深淵」之姿,阻止他人打怪。

【Sovereignty。從幽靈到異形】

看到一大票人,包括自我標榜激進(原來是進步)、人道(原來是理性)的學者老師們,都分享、嘲諷並調侃著同一則新聞:《陸外交部:中國特色人權 成就舉世矚目》(2016/03/11);雖說這現象在台灣實在可以想見,沒有意外。

當美國、澳洲、丹麥、芬蘭、德國、冰島、愛爾蘭、英國、荷蘭、挪威、瑞典及日本等12個國家10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聯合聲明,關注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惡化,中國反擊表示:中國「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在這點上,無論如何,中國「承認」並「接受」人權價值的普世性了(似乎也從未否認過),至少證明了法之確信(opinio juris),至於國家實踐如何(比如締約情況、實施、執行、詮釋、接受監督、救濟)的確又是另一回事了,詳見帝國大作:《關塔那摩監獄》。

然而,我們是否能再更批判一點:追根究柢,根本是「習慣國際法」兩大要件,毒害了人權發展;這兩個要件都是出於主權「至高無上」,而非民族「自決平等」;但似乎沒有人這麼想過,儘管眾人都視國家為洪水猛獸,卻沒人置疑以主權為中心的國際規範。

這等等概念、要件、原則自何時,源自何處(文明),如何「全球化」,然後理所當然「被繼承」的,應該是毋庸置疑,那些「發源地」有想過為了人權「砍掉重練」嗎?還是只是「嘴炮政治化」的手段而已?不從這點出發,顯有治標不治本之虞不是?

還得再多說明的是(以免被斷章取義),這樣的評論不代表因此中國的「治理方式」沒有問題、無須檢討,只是從「文化相對論」的圈套跳出來(話說純粹「反帝」、「解殖」的主張,實在會聽起來很弱),並沒有非得東/西方、中/美等二元對立的位置。

至於做為真正嫻熟國際法中realpolitik的學者而言,除了應該避免混談「要件v.法律」、「規範v.實踐」外,國際法(若還真如理想主義者所主張的「非表面進化中」),那麼最該優先檢討的還是那些對「國」際關係的僵化想像。

講件有趣的事,歐美一向是雙重標準,不斷批評中國、俄羅斯的言論、網路管制(censorship),但其實美國政府有一個執行了很久的《稜鏡計劃》(PRISM),監控著美國人民的網路與通訊內容,但親美之地從未留心過這檔事。

因為美媒跟親美的政府,常利用大力抨擊醜化中國或俄羅斯的方法,來轉移焦點,讓人們把注意力跟厭惡投射到中俄那些可能妨礙美日利益的國家上面。我們所了解的世界,是被哪些特定的權力關係所「建構」而成的,卻常常被忽略。

還有,觀看世界的視角又是如何「被給予」的?當然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善惡判斷,但將自己純粹的判斷上升到「道德高度」以貶損「他者」,而不假思索地認定為「真」,似乎也有不夠反求諸己的偏執與危險。詳見帝國另一大作:《ISISX伊斯蘭恐懼症》。

不過從「主權的幽靈」來談起,主要是想逼自己回頭檢視「主權」的各種衍生物,甚至「孳息」,除了國家、領土、政府、管轄這些顯而易見的「物質」外,國際「法」、「關係」、「政治」,那個無形的、混沌的國際社會,甚至「人權」都在其中。

於是我稱之為「主權的異形」,一種異質的轉換,介於無形與有形之間,既是物質世界的,也是意識形態的;從幽靈(specters)到異形(metamorphosis),這不只是一個過渡或階段,它是一種擬態的生成,並列、併置著,供人膜拜、為其犧牲。

在滴水不漏的biopolitics之中,眾人皆是homo sacer,也是bare life,但這不是我主要想回溯的,反而是想更進一步去探求所謂「國際」法的本體論、知識論,甚至方法論的僵化,難道我們只能在「以國為際」的範圍內論戰?

回到上述「法之確信」加「國家實踐」而理所當成為規範「國家作為主體」的行為者之「習慣」法,是一種典型的主/客觀要件並列的範式,乍聽之下也沒問題。前者著重行為者的能動性,而後者則是「眾口鑠金」的能力,因為似乎同時提供了壓迫/抵抗的空間。

這等權力關係是否公允、平等暫時不深入討論,不過「實踐」上,的確是在很大程度上承認了「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現狀,但前者卻隱涵著一種「現象學」(phenomenology),因為姑且不論經驗為何,都將推信有其理性論據。

從前帝國是沒有主權的、領主也是不固定的、人民也來來去去,似「現代國家」的定義來看,其實帝國不是國家、天朝也不是,在那個時空背景下的「超社會關係」(supra-social relationship)沒有國際法,而「習慣」是建立在超驗的自然法之上。

林林總總說這麼多,其實是想為自己日後的想法先行鋪路,在當今世界,「主權」概念不斷被(人權保障、文化多元、自由貿易、永續發展等)挑戰的情況下,幾乎左、右翼同時開攻,但「國家」的地位卻不降反升,這發展是否堪稱詭譎?

Foucault的研究方法和Deleuze的認識哲學都在這件事上對我幫助很大,因為除了時空上的延伸可能性外,重新思考Kant/Marx或許是重要的,唯「心」(人的理性)、唯「物」(人的價值)都有盲點,歷史是累積的、超脫的敘事,也是「知識」。

如同我們普遍深信的人「應」生而平等、自由,即非為真,亦非為假,但其若建立在「主權」的基礎上,雖不必然相斥(從結果而論),卻無法否認其相悖(從目的來看);縱容之,則更可能使「人權」成為「主權」的變態,成就階序、包庇宰制。

我將稱之為「後國家主義批判」(poststatist critique),雖然學界目前都是把post-statism拿來形容泛政府主義(panarchism)或全球主義(globalism)的代稱,作為「國家示弱」現象的描述,卻沒有真正顛覆國家的符號或解構其意指。

【國家主義與(無)國籍之造就】

從Johanna K. Schenner, Stateless Persons and the Question of Rights (2016)這篇文章出發:2014年11月4日,聯合國難民署啟動了一項全球性的計畫,希冀在接下來十年內「終止無國籍狀態」(statelessness);因此,根據這個邏輯,聯合國是希望在2024年前,沒有人會再成為無國籍人。事實上,該計畫是受到同年9月召開的「無國籍問題全球論壇」(Global Forum on Statelessness)的啟發,該論壇透過強調無國籍狀態對個人的影響,以期提高世界對這個問題的關注。

到今天,「民族國家」(nation states)已經存在於歷史上三百餘年,而人們被「授與」國籍/公民資格的方式或屬地(或稱出生地主義,jus soli)或屬人(或稱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因此無國籍狀態(被剝奪或自己放棄)對許多人來說是無法設想的事。「擁有公民資格」的法律地位似乎已經是理所當然的事,但這篇文章反而指出無國籍人的存在,正好點出了當今「國家-法律-權利」共構的制度的缺陷,而且事實上對受牽連的人和社會更潛藏著更大的危機。

這篇文章似乎擦到一些更具批判性視角的邊緣,但最後還是停在「終止」目標的必要性,有點可惜;換言之,難民、被迫遷者或無國籍人日益增加的情況,對於「主權|國家」-「公民|權利」的反省還能有什麼?除了陳腔濫調的疆界模糊化(blurring national boundaries)、失敗的國家(failed state)、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全球公民(global citizenship)等,「國籍權」的存在與爭取(甚至想像)是否只將反覆複製國家對己身的約束與治理?

之前我就陸續分享過兩則有關今年奧運的新聞,很有趣:其一是「鬆綁」跨性別運動員參賽的限制(由科學上充滿爭議荷爾蒙濃度來判定);再者是,奧委會也決定組成一支「無國籍人」代表隊參加今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夏季奧運會,目前共有43名候選運動員參與Team of Refugee Olympic Athletes(ROA)的,這支隊伍將會以「奧林匹克會旗」為代表旗幟參賽。想必從無國籍人「人權運動」中的主流視角,可能會很認同這樣的「大躍進」(其實我也是),但又過了一段時間,我又不禁想:

究竟這樣就是「參與隊員」被賦權了?給予促進階級流動(或被某國相中取得國籍)的機會?突破「以主權國家為主」國際組織的界限?奧運「和平」象徵再現?「難民人權」價值的普世化?抑或,對「不運動/不良」難民的再壓迫?另一波「公民選擇」行動?甚至進一步粉飾不成比例的大規模難民危機?當然,將一群無國籍人(或難民)湊成一隊「箝入」屬於主權國家的場域中是饒富趣味的突破,不論奧委會的企圖為何(暫時也難有定論,國家主義目的論者也不一定必然是錯)。

一方面,這不僅讓我聯想到類似Deleuze的「游牧人」(nomads)與國家對抗的再現;二方面,這也讓我聯想到奧運場或許將成為一個Foucault口中的「異托邦」(heterotopia),許多離散的他者將在「高度政治化」與「致力去政治化」的「同時發生」中聚合;最有趣的是:這場聚合,象徵的、代表的,究竟是「奧運精神」、「國際主義」,還是「其他難民」?姑且不論結果,但幾乎能事前預言的是:這舉措肯定能吸收並和緩難民同時身為(尋求庇護的)乞討者與(可能成為的)戰爭機器之間的矛盾。

[Epilogue 1] 本來很想從Derrida的messianicity跟hospitability再往下探,但實在又要花太多時間雕砌這個論述,所以乾脆用關鍵字提醒自己:#messianicity、#hospitability、#forgiveness、#New International、#《馬克思的幽靈》(Specters of Marx: The state of the debt, the work of mourning 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Epilogue 2] 最近看到幾個消息(有令人振奮的,也有另人難過的),也藉此備份一下吧:
— Matt Fouracre (2 March2016). Vietnam leads Southeast Asia in recognition of LGBT rights
— Alisa Tang (9 March 2016). Under attack, Indonesian LGBT groups set up safehouses, live in fear
— 劉文(9 March 2016),重申「同性戀國家主義」與「粉紅清洗」:超越冷戰結構的帝國慾望?
— 第一場南非傳統同志婚禮 #KwaDukuza(2006年由Stanger更名為現在的地名),在南非東北部的夸祖魯-納塔爾省(KwaZulu-Natal)境內。

【旁觀者X異托邦X聚合體】

「同運派」跟「性解派」終於(又)吵起來了,不過這次著重在「方法論」,因貓魔(被控)的超文本解讀(?),和被讀的「同運英雌」與「(美帝)同志大使」,戰到後來都百花齊放了,星火延燒至:社會「科學」v. 「文化」研究、社運/在地v.學術/再現、草根v.酷兒、台v.中(實在難以斷言孰左孰右,多少都有點雜種混血)。

總之,留言串與私訊們都顯得萬分精采,而我卻像個置身其中的旁觀者,或側隨在侍的參與者,taking the original post as a site, and the comments (layer by layer) as ‘indications’, ‘properties’, and ‘constituents’,既像是隨機發生的assemblage(in terms of a mechanic whole),又像是有意現身的heterotopia(in terms of a virtual space)。

不過,平心而論,似乎一方較強調「科學」的客觀價值,一方則更重視「文本」的再現意義;一方相信行為者(agent)的能動性(意志),一方則堅持知識(episteme)體系中的宰制與被宰制的關係,因而理所當然地推論出接受方的被動性(無意識),但這個辯論並非純粹口水戰而毫無意義,讓我想到最近讀到一些文章。

其一,Luc Boltanski《論批判:解放的社會學概論》(On Critique: A sociology of Emancipation, 2011)中的批判實用社會學(pragmatic sociology of critique)。其二,最近從Alicia Yamin早期(1996)的一篇文章(題外話:那時的她,用power/empowerment去證成「健康」作為「權利」的意義,很有意思)認識到的Roberto Unger。

不同於Pierre Bourdieu(critical sociology)把重點放在權力關係的描述上,強調壓迫機制的威力,以及受壓迫者如何被動地承受;Luc Boltanski(及其夥伴Laurent Thévenot)則描繪人們的反叛行動,觀看那些被賦予能力去反抗宰制的人們,如何建構對於社會真實的嶄新詮釋,以作為批判活動的基礎。

至於,Roberto Unger要求我們重新看待人性,並提出針對當代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結構性替代方案(即other than Marxism),而他的思想源於(社會)世界來自於創造和想像,也就是說個人或社會行為之下沒有潛藏著任何「必然」的秩序(或歷史),往往都是「偶然」發生的,因此解放也需要靠偶然發生的實驗和創新。

這個想法一直讓我想到Deleuze的聚合體(assemblage)和內在性(immanence),也就是理論始於生活、終於實踐,而不只是形而上的抽象思考,或被動地由權力制約(或應該說,有時「被動」也是一種欲望的展現、抵抗的形式,不一定全然消極,也並非完全出於非意志)。就像Foucault說的:權力與抵抗,就像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一般地共同存在著。

所以我們可能不該忽略nomad存在的可能性,縱然是在the dominant v. the subjugated的脈絡下,帝國與地方、核心與邊陲,抑或天朝與藩屬,都不再是那麼純粹的上行/下效的關係,這點也是南方知識學者們(比如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想極力澄清並推動的,階序已經不再那麼純粹用於剝削,但反過來說,剝削也不盡然倚賴階序。

解構文本(或影像)當然有其必要性與政治意義,比如系爭合照中的主角,及其在社會中的位置、背後象徵的意識型態、代表的國家/族群/運動,打卡後的政治效應,對「受眾」的影響。當然,當今的社群網絡上,受眾不再純粹是Herbert Marcuse口中的「單向度的人」,更多時候是在一個被創建的「溝通空間」(Jürgen Habermas)中完成思辨的工作。

先暫時跳過「性/別」議題,來看另一群「底層」:吸毒者/死刑犯。越來越多國家以死刑對付毒犯,從1979年的10個國家到1985年的22個、2000年的36個國家,其中包括非洲和中東部分國家,亦包括新加坡和中國。不僅台灣也有一群人堅持提高刑度,之前也才發生印尼將三名夾帶安非他命闖關的台灣人判處死刑定讞。

只是,War on Drugs不就是美國在主導的嗎?顯然,比起西歐的反酷刑、廢死,平時反帝國那麼勤的,在某些議題上,竟也淪為社會永續發展「進步主義」的打手了;威嚇理論和人道主義之間,突然也不太兩難了;反而沒人多談「吸毒就是不乖、罪大惡極、該死」的論述,又是如何深植人心,變成國際「共識」、歷史「共業」的了。

另一個謎之聲是:到底要先反廢死(抗歐),還是先反禁毒(抗美)呢?糟糕了,這下子落入雙重的雙重否定的邏輯圈套了。貌似帝國(們)真是心思縝密、合縱連橫,讓意圖能動的文化相對主義論者也不知所措了(好像無法什麼都推給反帝、解殖就好),不過難道這些國家(包括台灣)都真的只是單向迎合了美國的戰爭嗎(回頭看看反恐)?

好比Tim Brown和Morag Bell解構了關於全球衛生政治的文本(策略文件與協商過程),他們舉的例子是「現代化+都市化+全球化=西化=輸入unhealthy diet/physical activity」,於是如何避免尚未現代化那麼「嚴重」(或受全球化影響尚淺)的國家,得以防止其社會「變得像西方」那麼不健康,在1990年代成為全世界公衛界的顯學。

在最後,許多「發展中」國家也主動接受了這個說法;分析中更闡明非西方世界的結盟動能與「各懷鬼胎」的反制能力,在觀察所謂「西方新生活型態」輸入全球治理的論述中,實難一味責怪西方。「非西方」在接受的同時,也涉及了「雙向的」的利益輸送,交換的是「發展援助」和「肯認多元(健康)價值並存」,其複雜實在難以純用「社會學」解釋?

在這個提醒之下,當然也沒有完全是你情/我願的,好比在「後殖民」的時代中,any de-colonization proposal should be welcome. 因此,日前,塞席爾國會決定廢除殖民時代留下的雞姦法,但卻是出於西方國家(大英國協)的gay conditionality(遙想年前英國首相對烏干達等國的喊話)作為前提,哪個才是「真正」的「去殖民」,更難以言說了。

南非當地社群對美國LGBT權利特使的造訪置疑並「惶恐」,除了對抗全球化外(這說不通,因為南非與烏干達的粉紅態度當然不能相提並論,前者甚至經常被援引為翹楚,根本應是論述「輸出國」的典範),南非與美國之間的關係當然不可能那麼簡單?正因為都是價值輸出國,這時,難道不更是出於區域政治(權力平衡)的考量嗎?

換言之,為什麼特使來到台灣那麼受歡迎(又如此受某一群人排斥),除了性/別議題的全球化與超國界性已經毋庸贅述外,其與所謂「本土」之間的互動更不僅止於美國vis-à-vis台灣人,更包括美國政府vis-à-vis台灣政府,以及間接的台灣vis-à-vis中國,這點在系爭「超文本解讀」中倒有些許提及,只是直接指涉到「以巴衝突」則又衝過頭了。

這時候Rahul Rao(「恐同」的分裂性)、Anthony Langlois(「恐同」的政治意涵)、Aeyal Gross(「友同」規範的選擇性正義)等人對國際政治中的「粉紅清洗」、「彩虹殖民」等分析,早已超越了Jasbir Puar的homonationalism。「人權」(human rights)及其反面(human wrongs)似乎再也無法二分法,而更像是單一詮釋的一體兩面。

從蹲點的角度來看,不難想像,特使的態度肯定如觀察者看到的「親和謙遜」,因為:一來在乖順者面前實在毋須跋扈,二來「他」對台灣的性/別運動而言可謂借力使力,三來「共構」的其實不是中產階級的同志印象,而是深沉的反中/反共/反天朝情緒。沒有說共構就是不好,沒有什麼好尷尬的,因為台、美關係不就總是如此?

好比近日來的南海爭議中,在法律「有待解釋」的情況下,仲裁庭反對了中國的見解。姑且不論1982年的海洋法怎麼制訂而來,在中國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傅瑩提到「要說軍事化的話,如果仔細看一看,在南海進進出出的先進的飛機、軍艦,最多的是不是還是美國的?」美方要中國「守法」,中方則認為美國插手太多「不正當」。

中華民國(或「台灣」)突然有點尷尬,依憲法行事、依國際法行事,還是依政治現實行事呢?再往下走就又歪樓了,不過這單一事件就又突顯出「類比」兩岸關係(甚至不確定要寫成「兩中」還是「中台」)與以巴關係是有點怪異的,拿親中派比擬已被「形塑成」terrorist assemblage的一群人,似乎更是不妥,已然不再是「再現」倫理與否的問題了。

然而,安理會月初才以15票一致通過了由美國提交進一步制裁「朝鮮」的決議草案,進行一系列的制裁措施,以遏制其核與導彈開發計劃,並呼籲恢復六方會談;那麼轉瞬間,中、美又「共構」了?究竟在這場賽局中,誰才是the most powerful of the most powerless,是聯合國的軀殼,抑或北韓人的肉身?反之,亦是一個待回答的問題。

最後一個有趣的新聞是,繼「鬆綁」跨性別運動員參賽的限制(defined by科學上不斷被證偽的荷爾蒙濃度),奧委會也決定組成一支「無國籍人」代表隊參加今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夏季奧運會,目前共有43名候選運動員參與Team of Refugee Olympic Athletes(ROA)的,這支隊伍將會以「奧林匹克會旗」為代表旗幟參賽。

想必從無國籍人「人權運動」、社會學、國際法、國際關係、文化研究等不同角度都會有不同解讀,究竟這樣就是被賦權了?給予促進階級流動的機會?突破「以主權國家為主」國際組織的界限?「難民人權」價值普世化?對「不運動/不良」難民的再壓迫?奧運「和平」象徵再現?另一波「公民選擇」行動?粉飾難民危機?

將一群無國籍人湊成一隊enframed進屬於主權國家的場域中是饒富趣味的突破,不論企圖為何(暫時也難有定論,國家目的論者也不一定錯),但其類似「游牧學」(nomadology)的體現,將奧運場變成一個被更高度政治化的「異托邦」(heterotopia),吸收並和緩了難民同時身為(尋求庇護的)乞討者與(可能成為的)戰爭機器之間的矛盾。

回到「結盟」(指得是Manuel DeLanda的coalition,而非alliance),這本來就是新社會運動的主要策略之一:不求共同目標,但求互為打手;不以相同階級謀合,但以意識型態聚合。社會學家可能更關注效率與動能,而文化研究則會轉向去看相互影響前、後的「產出」,不論文字、影像或論述工具(包括口號、標語);各有所長、互相補充,不絕對互斥。

當一場「社會運動」全球化,所表徵的不再只是「運動」目的本身,更是一種意象、思想、知識的普世化,Jean Baudrillard所要求區分的「暴力與否」似乎顯得越來越不可能,當「壓迫」不應被簡化(至少當今知識典範已越來越不允許之),又如Audre Lorde 所說的“There is no hierarchy of oppressions.” 如何精確指出權力關係,則不該是場競賽。

性/別弱勢的台灣人所受的壓迫,究竟是來自中/美二帝,還是異性戀順性別主流社會多一點?其中的「其他社會底層者」,又如何呢?在「差可擬」地指認異化與他者的同時,或許也能如Jacques Derrida說的,「追求」一種沒有彌賽亞的「彌賽亞精神」(messianicity)、追求一個東/西、南/北「共構」的新國際(New International)。

當然anarchism有其價值與規範意義,但大可不必一味恐國(state-phobic)或恐帝(imperial-phobic),因為它(們)仍是難以被全然bypass的行為者,尤其當其指涉「國際」時,如何相互結盟(或聚合)更是關鍵。至於,一定要為「帝」「國」吸收(如某時期的女性主義)嗎?或許,要先規劃「安內」「攘外」間可以輕易變換的(逃逸)路線。